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城区新一轮绿化养护招标项目(2025-2028)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一:我公司报名参加了定远县****
请问:关于上述要求提供的“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据市场调查可知,只有招标文件要求的“1、核定载质量8000kg(或以上)洒水车”、“2、升降登高车(整车总质量≥4000Kg)”、“3、运输车(皮卡车或客货两用车)”才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和“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而招标文件要求的“4、树枝粉碎机”、“5、高压打药机”、“6、绿篱机(修剪机)”、“7、草坪割灌机(打草机)”、“8、背负式吹风机”均为小型机械,没有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有购买发票,因此,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第4—8的小型机械可否只提供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请明确。
回复:树枝粉碎机、高压打药机、绿篱机(修剪机)、草坪割灌机(打草机)、背负式吹风机提供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即可。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39-40页“专用车辆、机械”评分内容,关于招标文件要求的“(2)车辆、机械为投标人自有的,”
请问:提供投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具有的车辆、机械是否予以认可为投标人自有的车辆、机械 理由如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即公司和分公司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因此,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具有的车辆、机械应当予以认可为投标有的车辆、机械。请明确。
回复:分公司具有的车辆予以认可为投标人自有的车辆。
质疑三:树枝粉碎机、高压打药机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配备的数量,是否无数量要求
回复:树枝粉碎机、高压打药机配备数量均为1台。
质疑四:针对升降登高车,投标人提供车辆类型为高空作业车且整车总质量≥ 4000kg,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质疑五:本项目人员配备是否有数量要求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要求中人员配备要求相关内容。
质疑六:本项目是否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税金等政策性费用要求若有,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否不得低于政策性费用,请明确测算要求
回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发布的最高限价及综合单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更正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1.3条款中:(其中单价为:¥ 元/m2/年),合同签订时此条款不做要求。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东新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定远县京东国际大厦B座六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杨小东
电 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