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报审<兴山县****
一、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兴山县城区学前教育总园(第二分园)新建综合楼(一园两制)项目。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
兴山县****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建一栋三层综合楼,占地面积449.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4.25平方米,建筑总高度11.40米,建成后总共能够提供的托位数为48个,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及电气、通讯、消防、给排水、暖通、智能化、绿化、道路、场地硬化等配套工程。
五、项目设计方案
(一)建筑设计。综合楼占地面积449.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4.25平方米,建筑总高度11.40米。一层建筑面积449.15平方米,层高3.90米,布置楼梯、接待处、保健观察室及3个班,每班均设置有活动区、睡眠区、卫生间、洗衣房兼储物间;二层建筑面积457.55平方米,层高3.60米,布置楼梯及2个班,每班均设置有活动区、睡眠区、卫生间、衣帽间;三层建筑面积457.55平方米,层高3.60米,布置楼梯、舞蹈教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0年,屋面防水等级为Ⅰ级。
(二)结构设计。该工程结构型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标准设防类),按7度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结构抗震等级为框架三级,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地基基础采用筏板基础,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
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室外工程、节能环保、海绵城市等设计按照相关规范设计执行。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550.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89.7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9.69万元,预备费22.97万元,设备费6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七、项目建设工期
项目建设工期11个月。
项目自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兴山县****
附件:1.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2.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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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项目名称:兴山县城区学前教育总园(第二分园)新建综合楼(一园两制)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 (万元) |
第一部分 建安工程费用 | 389.74 | |
1 | 建筑工程 | 156.57 |
2 | 装饰工程 | 122.61 |
3 | 安装工程 | 77.56 |
4 | 室外工程 | 33.00 |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69.69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5.85 24 |
2 | 工程设计费 | 7.79 |
3 | 工程勘察费(含地形测绘费) | 5.85 |
4 | 造价咨询费(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及施工全过程控制) | 2.73 |
5 | 竣工图编制费 | 0.62 |
6 |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 0.58 |
7 | 工程监理费 | 3.90 |
8 | 招标代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 | 2.34 |
9 | 竣工决算审核 | 1.17 |
10 | 质量检测费 | 1.36 |
11 | 土地费用 | 37.5 |
第三部分 基本预备费 | 22.97 | |
概算总投资 | 482.40 |
附件2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规范建设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主动向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市****
二、及时完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审批手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在发改(人防股)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内容、标准、建设工期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综合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强化措施保障,有效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禁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规范使用。
九、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手续。
十、自觉接受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查或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评价等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