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标的为内蒙古甘河森工公司所有的野猪繁育基地,包括3栋猪舍(每栋300平方米),生活区及库房1栋,总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无不动产权证。 2、经营业态要求:本次出租标的圈舍仅限家禽、家猪或换代野猪养殖,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如有圈舍及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3、承租方基本条件及要求:3栋猪舍出栏不得低于1000头。 4、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涉及承租方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出租方可协助),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勘验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5、租赁资产以现状为准,成交后,不得因面积变化、机器设备使用状况等调整租赁价格。 6、本标的用途仅限于从事畜牧养殖业,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租金及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