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部分区域(301室)租赁(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部分区域(301室)租赁(二次)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9:00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部分区域(301室) | 3 | 钢混 | 约278.65 | 3 | 41.79 | 4.1 | ||||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经营,根据委托方对本次出租标的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本次租赁房屋仅用于经营足浴、桑拿、SPA。禁止从事赌博、色情、毒品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六个月租金之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委托方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若承租人严重违反委托方规章制度,并经委托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委托方承接重要会议、展会和大型活动时,承租人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并积极配合委托方各项工作。 9.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合肥市****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用途
1.1租赁房屋地址:甲方将位于合肥市****
1.2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78.65平方米(实测合理误差不超过+3%),乙方对该房屋面积、朝向、附属设施设备等现状确认无异议。
1.3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足浴、桑拿、SPA等综合业态经营,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主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各项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租约年系指自租期起始日起连续的12个月),租金起算日为租期起始日。
2.2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期租赁合同。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2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依约交还房屋,双方签署《租赁房屋撤场移交单》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到期应承担的相关租金、费用、违约金等。
3.3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或明知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1%的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房屋租费、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第一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4.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能源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等,具体约定如下:
4.2.1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 / (大写 / 元整),乙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物业费。
4.2.2甲方提供一个免费车位给乙方使用,如需增加车位,每个车位每月须支付车位租赁费¥600(大写陆佰元整),乙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车位租赁费。
4.2.3乙方因经营需要使用甲方提供水、电、蒸汽、中央空调、热水、电话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单方承担,费用的计量由乙方自行装表单独统计并核算,每月按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于次月10日前缴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承担5%的耗损。如遇价格调整,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甲方在收到能源费用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发票。
4.3租费缴纳方式为转账,甲方指定的保证金、租金、水电空调等费用的收取账户为:
公司名称: | |
开 户 行: | 交通银行祁门路支行 |
账 号: | ******** |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租费缴付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首期租金,计: 元(大写 元整),租金以6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先支付后使用,以3%的比例逐年递增。每期租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30日内向甲方缴付,甲方应在收到足额租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第五条 房屋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乙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不予顺延,租金起算日亦不予顺延。
5.3乙方在租赁前已详细了解该房屋的现状及权责情况,并在对上述情况清楚无误后同意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约定之房屋。
5.4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房屋,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5.4.1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租费等一切费用。
5.4.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该房屋,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房屋收回
6.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上述期间内除租金以外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若超过10日,乙方仍未将该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附着物等乙方财物清理完毕,则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清理该财物所需的费用。因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产生任何纠纷,甲方有权起诉至法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
6.2乙方交还承租房屋时,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缺地移交给甲方。
6.3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有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之费用(统称“欠款”)尚未清偿,同时,乙方有转移其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情形的,则乙方的上述转移行为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提供货梯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能源的服务,中止受理乙方的上述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的出门申请和中止办理乙方指定的搬运人员(包括自然人和任何实体)的进出许可,直至乙方清偿上述欠款为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因乙方未及时清偿欠款导致的全部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归还房屋的违约责任、甲方代替乙方清空租赁房屋的费用、转移乙方物品至其他仓储地的费用及该过程中乙方物品的损失、乙方物品的仓储费用等)。
6.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撤场移交单》上签字,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7.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改造验收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甲方该房屋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装修改造工程依法需要报建的,乙方还应当自行办理规定的报建手续。
7.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通知发出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采取停止一切物业服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等必要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
8.2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恶意增加房租。
8.3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8.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8.5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8.6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7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租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8在租赁期间,如该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应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期内若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乙方必须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今后因租赁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第三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8.9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8.10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抵押业务。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办理该房屋抵押业务,乙方承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8.11甲方有权对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修缮改造(包括装修),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8.12日常运营管理中,甲方有权按酒店规章制度以及甲方所提出的具体经营要求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将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每次500元,如不按期缴纳,将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拒不接受甲方管理,甲方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9.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营业时间:每日10:00至21:00(全年内每日执行,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甲方因特殊会议接待、经营管理调整等原因,需要乙方停业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因自身原因,有合理理由需要停业的,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但不对甲方应得收益产生影响。
9.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经营,不得利用承租场地从事赌博、色情、毒品等非法活动;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9.4乙方所从事经营的业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不准从事违反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的业态;不准从事其他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的业态;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存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及非法的经营项目。
9.5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对该房屋的维护维修义务主要包括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或正常使用导致的破损,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导致的维护维修。
9.6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7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8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该房屋的其他人员应遵守该房屋及其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含现有及后期修改、增加的),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9如乙方经营项目涉及油、烟等的排放,需严格按照要求自行安装油、烟等净化系统,并达到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范要求,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要求设置净化系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9.10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9.11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9.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人向甲方追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13乙方须积极维护甲方高档酒店形象、声誉,乙方所有工作人员要穿着乙方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或铭牌;乙方除自行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外,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全酒店服务管理方面的培训;项目运营现场的物品陈列、氛围营造、服务流程等要按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不断优化。租赁期内,项目范围内的运营管理和人员管理(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纳入酒店质检管理监督范围,甲方有权按甲方酒店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考核和处罚,乙方需积极配合,对于出现的违规违纪被甲方处罚的应按时缴纳罚款,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9.14乙方须为经营项目购买保险,如因此发生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保单复印件需送交甲方备案。
9.15乙方经营过程中采用各项预充值营销手段的,乙方不得销售超出租赁期的预售卡,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供预售卡、充值卡等发行情况和充值数据,甲方有权查看其信 息系统进行核实。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做好客户预充值行为的善后工作(如退款),如因处理不当致使甲方声誉受损或干扰到甲方正常运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9.16 在营业时问段内遇有宾客或市民投诉噪音、灯光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噪音活动,待酒店方协调宾客合适的恢复时问方可重新进行噪音活动,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如遇中高考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禁止噪音,需要停止营业的,乙方必须配合,在规定期间停止营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1.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1.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1.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1.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2.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当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额达10万元的。
10.2.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承重、主体结构或房屋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10.2.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10.2.4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10.2.5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0.2.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在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后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7乙方须自觉接受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品牌、声誉、财产、经济受到损失的,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0.2.8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1甲方不能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交付房屋60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3.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达到60日以上的。
10.3.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6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租赁的天数标准据实结算租赁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支付,逾期在30(含30日)日以内的,则乙方须每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除有权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总额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中断租赁场所之水、电、空调等能源供应,直至欠款付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若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至交房期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
11.3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乙方单方面提出或乙方违约、过错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另外乙方还应补足甲方已给予的所有租金及其他优惠。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切断通讯、停水、停电等措施阻止乙方继续经营,乙方须负全部责任。
1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或选择单独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自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之日起,每日按照当期年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解除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承包、借用、互换等关系并将房屋恢复至交付状态之日止。
11.5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解除或租期届满,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该房屋日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承担占用费,甲方有权自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1.6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租赁场地用途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应自违反之日起,按人民币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
11.7乙方给甲方、其他租户(业主)或顾客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乙方应采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经甲方提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
11.8乙方或乙方相关关联组织在甲方集团公司旗下公司中存在违法经营、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等有损于甲方集团公司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场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
11.9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甲方违约、过错或甲方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和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租,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1.11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1.1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甲方权益的,甲方因此所支付的维权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调查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1.13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
11.14其他涉及本合同乙方违约行为,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期年租金的30%或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两者取高支付违约金。
11.15如遇甲方酒店装修改造涉及合作房屋,则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并完成场地的清理,若该次装修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但尚未履行期间相对应的租金、能耗费用及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除此之外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送达地址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一方向另一方以下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电邮等方式送达,以另一方签收之日或最迟自投递、电子邮件发出后第5日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甲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未明确送达地址的,则以乙方工商注册地址(乙方系个人的,为身份证地址)为通讯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亦作为双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各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3.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应按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甲方已有的和乙方经营过程中甲方新实施的关于物业管理和其它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严格遵守。
14.2本合同签订前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或材料;
14.2.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加盟项目,还须提供特许加盟的授权委托证明;
14.2.2.签字人如为代理人,本合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14.2.3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3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播媒介或公众或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14.4甲方承接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接待时,乙方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各项工作,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按天数核减租金。
14.5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严禁但不限于做以下事项:往客房打骚扰电话、往客房内塞小卡片、在公共场所主动和宾客搭讪等有害酒店声誉的活动,如违反以上规定或违约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6乙方人员严禁乘坐客用电梯,必须乘坐员工电梯上下楼。如违反,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第二次2000元罚款,第三次4000元罚款,以此类推,≥5次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一并保存。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责任承诺书
鉴于我司租用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酒店)运营管理的 ,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现特作如下承诺:
1.我司承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以“五防”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把治安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2.我司承诺根据治安、消防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制度,严明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与个人签订责任书,做到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3.我司承诺督促、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本单位内部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和整改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把自查的情况报酒店综合管理部和工程安保部。
4.我司承诺我司自行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对员工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5.我司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
6.我司承诺我司场所保证不使用存放轻烃、甲醇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我司承诺我司场所使用的垃圾桶(也称纸篓)必须使用金属制品,并在每日下班前清理干净。
8.我司承诺我司必须到酒店安保部封存一套门锁钥匙,以备急用;设有门禁的部位必须将门禁卡提供酒店安保部使用,以确保安保人员能正常巡视检查和紧急情况下抢险。
9.我司保证不在承租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且严禁员工留宿。
10.我司承诺按时参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向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本场所的治安情况,落实公安部门部署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11.我司承诺本场所治安消防责任人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综合管理部和安保部。
12.我司承诺接受酒店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于三天内向酒店反馈整改意见,并认真落实整改。
13.我司承诺我司承租场所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的,酒店可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将其列入重点整治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由于我司治安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的重大责任性事故(案件),主管公安消防部门可依法追究我司治安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由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我司承诺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时,须提前携带施工申请、方案及详细的装修施工图向市消防支队重点科申报,待市消防支队审核批准后,到酒店总经办、工程安保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我司承诺,我司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动用明火、各类焊接作业须到酒店安保部开具动火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注意安全、要保护好已有的消防设施,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7.我司聘请的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酒店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酒店工程安保部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确需变更图纸应与酒店工程部联系,经上报审定后方可变更修改,装修竣工后应经市消防支队重点科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我司办公场所使用的电器、电源插座等必须设置漏电、短路和过载保护;所有电器设备在下班前均应关闭电源,以确保安全。因工作需要接拉临时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须事先向酒店工程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指定的电源和用电量接拉临时电线及使用电器设备,严禁擅自接拉临时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我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我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新进员工上岗前,须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及普法教育。员工名单应登记造册报酒店安保部备案。
21.我司应定期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走廊、楼梯、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爱护消防设施,严禁在消防设备前和消防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出口不封闭和不上锁,确保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我司积极配合酒店做好安全工作,并服从酒店安全管理,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酒店可督促检查我司《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有关安全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发现隐患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因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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