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
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来安县****
1、招标文件 p54 页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其他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每月按照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确认的合同内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 ”
现修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其他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每月按照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确认的合同内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此澄清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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