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是联合体时,供应商数量共计不超过10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响应协议书,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和义务”更正为“供应商是联合体时,供应商数量共计不超过1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响应协议书,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其他人员配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由“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其他人员,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达到12 人(其中土建、安装、水利、交通(公路)专业至少各2名)得 5 分,每增加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15 分。”更正为“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其他人员,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达到18人(其中土建、安装专业至少各6名,水利、交通(公路)专业至少各2名)得 5 分,每增加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15 分”。
三、3.4其他要求中“2.其他人员配置: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至少12 人(其中土建、安装、水利、交通(公路)专业至少各2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正为“2.其他人员配置: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达到18人(其中土建、安装专业至少各6名,水利、交通(公路)专业至少各2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其他人员配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增加“注:5.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供的资料均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