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大同发电烟煤煤炭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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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煤炭询价采购 | 交易中 | **** 17:45:38 | **** 17:45:38 |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别名) | 热值(KCal/Kg) | 硫分(%)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
烟煤 | 3800 | 1.50 |
| 60000.00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需方场地 | 到厂交货 | 汽运 | 到场验收 | 一票结算 |
交易信息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10000.00 | 30000.00 | 无保证金 | 0.00 | -- |
交货结束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23:59:59 | 点击登录查看 | 结算付款方式 购方次月采取银行汇款向销方支付煤款,具体条款双方商定。本次采购包含煤款和运费,为一票到厂结算。 考核条款 1、一票到厂结算,运输车辆必须使用排放标准在国五以上标准的货运汽车。 2、煤炭数量验收约定:煤炭数量以买受方轨道衡(或电子汽车衡、皮带称)计量的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3、煤炭质量验收约定:煤炭质量以买受方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合同兑现率超出100%部分,不予结算;合同兑现率为80%-100%(含80%),不予考核;合同兑现率低于80%,合同期内未到货量按10.00元/吨扣款。 5、煤炭发运地点约定:出卖方需按合同约定发运地点据实发运供煤。如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发运地点进行发运供煤,买受方有权拒收或处以每车5万元罚款,并有权终止合同。 6、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Qnet,ar)≥3800大卡/千克时,均按3800大卡/千克热值价格核算; 3700大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Qnet,ar)<3800大卡/千克时,则以38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千克,相应部分按合同单卡基准价格核减煤炭基准价格,单位为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3500大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Qnet,ar)<3700大卡/千克时,则以37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千克,相应部分按1.5倍合同单卡基准价格核减煤炭基准价格,单位为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3300大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Qnet,ar)<3500大卡/千克时,则以35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千克,相应部分按2倍合同单卡基准价格核减煤炭基准价格,单位为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Qnet,ar)<3300大卡/千克时,则以33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千克,相应部分按4倍合同单卡基准价格核减煤炭基准价格,单位为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7、全水计价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验收结果的全水加权平均值(Mt)计价。以全水加权平均值(Mt)15.0%为基准,若高于基准值,按2元/吨核减煤炭基准价格。 8、若合同期内发生3个日批次热值低于合同热值150大卡/千克及以上,买受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解除交易关系,合同终止后兑现率不予考核。 9、出卖方应严格执行每日调运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拉运任务,日调运计划完成率未达到90%,未完成部分按200元/车在煤款结算中扣减。 备注信息 1、填报供应量最大值为3万吨,最小值1万吨,低于1万吨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时间72小时。 3、二次谈判规则:由国电电力北京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简称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牵头开展、电厂配合,与所有入围供应商开展循环谈判,根据二次谈判报价结果按“价格低,数量大,时间早”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必须保留录音或录像。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