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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2025133号】平顶山学院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河南平顶山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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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号】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 19:03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2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4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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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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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日 期: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4 -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代码:****-04-01-336593) 已由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点击登录查看点击登录查看的委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http:****)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5 月23 日9时00分 (北京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 元

最高限价:****元

5、采购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建设地点: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

5.2、建设规模: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20#-27#八栋6层学生宿舍楼及门卫(其中20#、21#、22#、23#宿舍楼为地上6层,地下2层;24#、25#、26#、27#宿舍楼为地上6层;门卫为地上1层),总占地面积32848.9㎡,总建筑面积约84146.12㎡,地上建筑面积:71846.88㎡,地下一层(学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5952.92㎡,地下二层(储藏室)建筑面积6364.52㎡。投资额约31421.9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5020.71万元。

5.3、监理服务期限: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5.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

5.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6、质量:合格。

5.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养老保险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以来,新成立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拟派本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5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6、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日期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7、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

注: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至 ****,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 (北京时间) 。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网址:http:****)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网址:http:****)“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 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1

办理CA证书:http:****/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4.1、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河南省●平顶山市) 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

4.2、投标企业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河南省●平顶山市) 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 EGP招标文件的,其投标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时间:****9点00分 (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5月23 日9 点 00分 (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注: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 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河南省 ﹒平顶山市)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点击登录查看》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 (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 (异议)、投诉。

3、本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

4、监督单位: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5.本项目最高限价及投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25020.71万元,最终监理费计费基数以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最终监理费按照(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25020.71万元)的整体比例进行调整。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平顶山市****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郑州市****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平顶山市****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郑州市****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1.1.4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

1.1.6

建设规模

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20#-27#八栋6层学生宿舍楼及门卫(其中20#、21#、22#、23#宿舍楼为地上6层,地下2层;24#、25#、26#、27#宿舍楼为地上6层;门卫为地上1层),总占地面积32848.9㎡,总建筑面积约84146.12㎡,地上建筑面积:71846.88㎡,地下一层(学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5952.92㎡,地下二层(储藏室)建筑面积6364.52㎡。投资额约31421.9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5020.71万元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

建设周期:/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25020.71万元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

1.3.2

监理服务期限

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1.3.3

质量标准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发出。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12.3

偏 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答疑、招标文件补充材料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形式: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

形式:/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发出。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它资料(如有)。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投报总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00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

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人民币)

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前一日 24时00前;

3、保证金汇入:

3.1投标人打开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费用缴纳指南”→“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平顶山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缴纳说明单生成的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3.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3.3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3.4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5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递交形式:(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或供应商库中录入的账户(不支持结算卡支付)。(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

5、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无效缴纳。

6、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为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2年4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以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注: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

4.1.1

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5月23 日9 时0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电子版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开标时间: ****9时00 分

5.2

开标程序

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及评审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平顶山市****

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数量和评审工作量,可由多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但一个项目只能由一组评标委员会评审。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有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推荐)

7.6.1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2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3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4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报价说明

本项目最高限价及投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25020.71万元,最终监理费计费基数以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最终监理费按照(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25020.71万元)的整体比例进行调整。

10.6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按开工比例预付相应合同价30%的预付款;施工期间,按工程节点付款,支付合同价的相应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97%,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100%。

10.7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为依据收取向中标人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供应商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10.8项目属性及所属行业

项目属性:服务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的行业

10.9中标人合同签订方式:在线签订(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

10.10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追究法律责任。

注:(1)投标人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投标人若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同时又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上述要求计算得出的价格仅限于评标时使用,对成交价格没有任何影响。同一投标人,中小微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10.1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质疑函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接收,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须进行实质性回应

10.12政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

一、落实四个“一日办”精神:

按照《平顶山市****

(1)在评审结束后1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同时对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3)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同时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4)验收合格具备付款条件的项目,采购人要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

注:签合同需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如为授权委托人,则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合同纸质版本一式六份及合同电子版。

二、维护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知情权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告知函”写入招标/磋商文件,鼓励中标供应商凭借采购合同申请贷款,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按照平顶山市****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按照平顶山市****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或盖章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要求和条件。

监理大纲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组成

(总分100分)

监理大纲 :51 分 ; 商务部分:30 分;

综合部分:19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投标人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的95%-100%之间(含95%、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予以赋分。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的98%为评标基准价。

2、评标基准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控制价×50%

注:经评标委员会全体认定属于恶意投标报价的,其投标将作为

无效标处理。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4(1)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

(0-51分)

保证旁站

监理措施

(0-7分)

(1)设置工程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合理,包括各关键部位。( 0-3分)

(2)旁站监理措施详细。( 0-4分)

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10分)

(1)有对质量目标的理解和实现质量可行性论述。(0-2分)

(2)事前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 0-2分)

(3)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0-2分)

(4)事中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 0-2 分)

(5)事后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 0-2 分)

进度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8分)

(1)有对实现工期目标可行性论述。( 0- 2分)

(2)有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图。( 0-2分)

(3)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0-2 分)

(4)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 0- 2分)

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8分)

(1)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监理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0- 3分)

(2)有工程变更得管理方法。( 0-3分)

(3)有费用索赔的处理方法。( 0-2分)

文明、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0-6分)

(1)有文明、安全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0-3分)

(2)监理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 0-3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0-6分)

(1)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法。(0-3分)

(2)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制措施合理齐全、针对性强。(0-3分)

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0-6分)

(1)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内容、原则和程序。(0-3分)

(2)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方法和措施;监理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 0-3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上述投报内容的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在打分区间范围内进行打分;以上如有缺项,则该项为0分。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4(2)

投标报价(0-30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25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25分基础上扣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

该项最高分值为30分,最低为0分,不足1%时按比例折扣。

2.2.4(3)

综合部分

(0-19分)

企业实力

(0-3分)

投标人具有AAA信用等级认证得3分。

以上要求的证书或荣誉,电子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或荣誉原件的扫描件。

业绩(0-4分)

企业 ****以来监理过类似工程监理项目,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 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及中标公示网页截图。)

人员配置(0-8分)

1、拟配备的监理部成员配备齐全,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齐全者得2.5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人员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总监代表提供专业监理资格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2、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者得1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每有一人得0.5分,最多得2.5分。此项满分3.5分。(提供职称证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监理项目部成员中的造价控制人员同时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得2分,否则不得分。

服务承诺(0-4分)

1、质保期内,质保期外服务的承诺,得 0~2 分;

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驻工地的承诺,得 0~2 分;

评委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承诺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并在打分区间范围内进行打分;以上如有缺项,则该项为0分。

注:1、本办法中评审时核查投标文件中所附原件的图片(或扫描件),所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有改动痕迹的不予计分。

2、本评标办法中与本招标文件中其他处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评标办法为准,若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附件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本评标办法中总分值与分项分值不一致时,以分项分值为准(明显有误的除外)。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实力及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绝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绝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它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实力及业绩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各评委对各投标人的得分之和(A+B+C+D)/评委人数。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工程总投资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1. 监理酬金: 。

本项目最高限价及投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25020.71万元,最终监理费计费基数以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最终监理费按照(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25020.71万元)的整体比例进行调整。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服务内容及期限:

服务内容为本项目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限为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监理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大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设法规、规章;

2、国家和河南省、平顶山市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投资相关规定。

监理依据:

1、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通知等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或安装工程合同等委托人就本工程发包或委托的合同;

4、与本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检验、验收、结算等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文件等。当有多种相关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时,应以严格的标准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5、委托人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文件;

6、委托人函件、经委托人的常驻代表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书面签章确认的相关会议纪要。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 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包括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

监理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

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除通用条款外还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监理机构对施工承包商报批件的审核、签批、结论负责。

2、造价控制:由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与承包人的相关合同(协议)、投标文件或委托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其他函件的约定:

①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工程量签证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监理人应对审核的质量负责,误差率不得超过3%,否则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责任。

②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委托人和被监理人进行协商,与关联方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报告,但工程结算的结果以委托人法人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

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造价依据、或委托人提供的造价资料不足或不够明确、或政府新近颁布的造价调价文件在本工程的执行情况、或其他不明确事项,均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书面确认,并仅以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解释有关的结论。

④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签证必须由本监理机构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共同签发书面专业意见,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后报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书面签发,加盖委托人公章后方生效。

3、设计变更评价: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对设计变更的评价或审核,具体分析其对工期、工程投资、建筑物功能使用的影响,出具书面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协调,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4、每月28日~30日期间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表,月报至少应包含以下事项:当月进场材料及检验结果和使用部位的材料台帐、隐蔽验收和质量评定结论台帐、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台帐、工程联系单台帐、工程变更台帐、工程签证台帐、已完工作量统计和工程款支付台帐、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分析报告。以上报告和台帐应签章齐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加盖公章,涉及造价部分应由造价工程师签章),台帐应按不同承包人分列。

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约定的应由监理人完成的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规范或临时政策,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规定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协调工作等。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及时、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壹套;

2、设计图纸、文件壹套;

3、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壹套;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各壹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职务 甲方代表

第十五条 由委托人指定土建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办公室一间。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经委托人同意后,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承包人对委托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必须同步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长驻现场,不得兼顾其他工程。

1、监理机构的人员均应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应配套,能满足工程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机构的人员在现场均应明显佩带工作牌,工作牌上应注明姓名、工作岗位和编号,接受各方监督。在本合同签定前,监理人应提供投标时承诺派驻现场的人员近期彩色照片一式两张,名字备注在照片背面右下角,分别用以现场公示和委托人备案。

2、监理人应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到位管理制度,需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现场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必须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出勤率进行专项管理,监理机构的所有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不足人员由监理人及时补充,并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委托人在施工期间可随时组织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出勤率考核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缺席一天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项目监理部人员缺席一天每人次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当监理机构的人员平均出勤率低于80%时,委托人有权不再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必须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同时另行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监理部人员,监理人应予以支持,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换。监理人还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3、未征得委托人书面文件的同意,监理机构的人员不得中途更换,只能增加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可抗力或辞职无法工作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新派等同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同时满足本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各专业监理人员如有不可抗力或辞职无法工作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各专业监理人员。

若监理机构将约定派往本工程的监理人员非辞职原因,调离本工程,按照以下约定向委托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万元,其他人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万元。

4、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检测、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工具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确保到位,满足现场需要。检测仪器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校核合格、质量可靠,精度符合使用标准。若所报的检测设备、仪器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就此支付5万元/每项的违约金。若所报的办公及其他工器具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就此支付1万元/每件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工程质量

监理人负责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的各阶段质量验收和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不支付该部分的监理费用。

1、与本工程的施工或安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认的。

(二)工程安全

监理人应要严格求被监理人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监理报验程序,严把审批关。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方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到委托人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理人对因其失职导致的安全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委托人不支付该部分的监理费用。

(三)工程投资

必须由监理人投标承诺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并对审核质量和精度负责,累计误差率不得超过10%,否则监理人应负责更正并追回多付款项,若无法追回多付款项,监理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委托人实际损失。

(四)工程进度

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进度控制,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赶工,对现场的各种报批件及时处理,若因监理人工作质量或人员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五)监理人员私自接受本工程被监理人的任何方式的补贴、资助、贿赂、回扣或高消费活动,或在现场的监理人员有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监理人在15日历天内,未进行明确、严肃处理的,未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委托人,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不正确的监理结论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六)旁站监理

监理人保证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包含监理大纲)中各项措施开展监理工作,否则委托人可以直接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单方终止合同。

(七)赔偿金

赔偿金由委托人在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监理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委托人不予增加监理酬金。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下列情况,有权决定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经济损失:

(1)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安排的驻地人员不符的;

(2)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失责已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经委托人书面提出理由能成立的要求,监理人调整监理人员或整改通知累计达5次,或监理人不予配合委托人调整失责的监理人员达3次的;

(3)由于监理人失职造成工程施工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返工的;

(4)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以任何方式的补贴、资助、贿赂、回扣、高消费活动;

(5)监理人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而未能及时更正的。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支付办法:合同签订后,按开工比例预付相应合同价30%的预付款;施工期间,按工程节点付款,支付合同价的相应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97%,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报酬,按 人民币 计付,监理人提供正规发票。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条款:

1、现场监理部应定期向业主报送以下材料:监理周例会纪要、监理月报表、阶段性工作总结、重要节点的质量评估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2、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签署工程变更及签证文件,必要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签署。

3、协助委托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核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和资料。

4、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期满是移交发包人。

5、监理人提供签字、盖章纸质版资料的同时需提供。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实质性要求

1、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2、建设地点: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

3、建设规模:点击登录查看湖滨校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20#-27#八栋6层学生宿舍楼及门卫(其中20#、21#、22#、23#宿舍楼为地上6层,地下2层;24#、25#、26#、27#宿舍楼为地上6层;门卫为地上1层),总占地面积32848.9㎡,总建筑面积约84146.12㎡,地上建筑面积:71846.88㎡,地下一层(学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5952.92㎡,地下二层(储藏室)建筑面积6364.52㎡。投资额约31421.9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5020.71万元。

4、监理服务期限: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及缺陷责任期)。

6、质量:合格。

7、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工程施工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施工信息管理、协调工程施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二、技术标准及规范

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2. 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3. 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壹套;

2、设计图纸、文件壹套;

3、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壹套;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各壹份。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监理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金(如有);

(6)监理报酬清单;

(7)资格审查资料;

(8)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内容

投标报价

小写: 元 大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专业

注册号

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

投标有效期

备注

单位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 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附保证金缴纳凭证。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六、监理报酬清单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 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 称

专 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用途

备注



八、监理实施大纲

监理实施大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九、其他资料

1.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非投标文件格式)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投标单位公示主要内容汇总

投标人:

投标报价:

地址:

投标内容:

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

项目总监: 证书编号:

项目组成人员:

投报业绩:

业绩一:

项目名称:

项目总监: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合同金额: 元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日期:

业绩二:

项目名称:

项目总监: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合同金额: 元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日期:

……

注: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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