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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厂房、10#厂房、13#厂房、14#厂房、15#厂房、综合楼施工许可

广东清远 其他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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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1、质量监督注册号、安全监督注册号与施工许可证号一致;2、详见施工许可证附件。
建设单位 **清誉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7#厂房、10#厂房(略)
建设地址 **百嘉科技创新园
建设规模 (略)㎡。 合同价格 4771.58万元
工程(略)
勘察单位 **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市(略)
施工单位 大诚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勇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略) 陈国云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荣江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吕** 总监理工程师 黄健聪
合同工期 2024-06-24 ~ 2025-12-16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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