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东方电气(广东)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风电主机制造项目(一期风电厂房)施工许可

广东阳江 采购中标 2024-07-05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质量监督注册号:**质监2024(019)号;安全监督注册号:阳**监2024(019)号
建设单位 **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电气(**)风电设备有限(略)(一期风电厂房)
建设地址 **高新区港口工业园海港一横路与诚信二路交汇处南边
建设规模 地上一层,建筑基底总面(略).95㎡ 建筑总面积6126.95㎡,计容建筑总面积12073.72㎡。 合同价格 (略)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建材**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罗杰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朝红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成亮 总监理工程师 覃伟
合同工期 (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