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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巴楚县2024年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新疆喀什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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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略)
中华(略)
建筑(略)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县项目代建中心
工程名称 **地区**县2024年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建设地址 **地区**县县城
建设规模 31681.0米
合同工期 (略) 合同价格 1535.838万元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腾(略) 项目负责人 颜志丰
设计单位 **省碧水中基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徐永能
施工单位 **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王凯旋
监理单位 **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略) 赵喜斌
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备注: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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