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快线(南段)二标段施工项目 | ||
建设地址 | **路 | ||
建设规模 | 2325米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省**工程勘察院 | ||
设计单位 | **市政(略)(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德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略) | 杨耀恒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罗跃春 | 设计(略) | 李进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永刚 | 总监理工程师 | 叶德刚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人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