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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差别、判断方法及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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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府采购的差别、判断方法及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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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略),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略),规范的是招标投(略)。是指招标人(略),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略)。
●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
●1、“招标(略),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2、“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略)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
●3、就政府(略),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4、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 四、(略)
●1、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2、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略)
●3、而“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 10.政府 采购工程 现有两种执行途径 :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略)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解读: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略)。解读:从政府采购工程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种采购方式。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解读: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招标的适用《(略)采购法及本条例。
● 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法条及概念解读
●1)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也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2)从政府采购工程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种采购方式。
●3)① 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②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略) 。
●4) 政府采购工程不管适用的采购方式是 招标还是其他 , 其首先是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从资金来源和采购主体来判断 ) 。 详见上一条差(略):工程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资金来源
●采购主体
●采购金额
●① 政府采购工程 ;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范围 。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①工程招(略),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②以及 a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 b政府(略)、 c工程招标限(略)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d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略),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略)购方式采购。
●② 招标投标工程 :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范围(资金,采购主体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但达到了必须招标的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略),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略):(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略)。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略)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条件。而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来源是肯定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所以只需要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这样我们可以把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 采购细化为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工程 ,预算金额达到 400万元 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预算金额达到 400万元 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 ,预算金额达到 200万元 以上;
●4.与新建、改建(略)(构筑物) 相关的勘察、(略) ,预算金额达到 100万元 以上。
●(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就必须招标。)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 ,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补充: 如果采购的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与新建有关的服务,不管到不到1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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