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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凯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郎公管罚字〔2024〕21号)

安徽宣城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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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安徽凯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泽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违法事实:郎溪经开区****

LXX-GC-GK-****),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项目控制价****.63元。于****发布招标公告,2月6日开标,2月19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安徽元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及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39元。****,宣城市串通投标预警分析系统对我县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凯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1项触发指标“同标段加密锁雷同”。经调查,你单位与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主要证据:

证据一:《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人民币(****.3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8195.95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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