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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广东河源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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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
公示标题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 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 **** 09:59:25
公示结束时间 **** 23:59:59
公示发布时间 **** 09:59:25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投资项目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

公示名称

连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

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

综合得分

排名

(主)河源市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70

1

(主)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成)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1.87

2

(主)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

(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1.43

3

第一中标候选人

(主)河源市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报价下浮率:1.13%、设计费报价下浮率:2.20%

质量承诺

(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期

总工期为 195 天,其中:

①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②施工工期: 180 天(以建设单位发出的进场通知书次日或开工通知书指定之日算起)。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林伟

设计项目负责人:杨磊三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粤 ****3696

设计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CS****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公开投标文件

业绩情况

/

第二中标候选人

(主)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成)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报价下浮率:2.28%、设计费报价下浮率:4.80%

质量承诺

(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期

总工期为 195 天,其中:

①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②施工工期: 180 天(以建设单位发出的进场通知书次日或开工通知书指定之日算起)。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贺国雄

设计项目负责人:朱际明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粤****4016

设计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CS****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公开投标文件

业绩情况

/

第三中标候选人

(主)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报价下浮率:1.63%、设计费报价下浮率:0.85%

质量承诺

(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期

总工期为 195 天,其中:

①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②施工工期: 180 天(以建设单位发出的进场通知书次日或开工通知书指定之日算起)。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林鹏杰

设计项目负责人:赵华标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粤 ****9492

设计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CS****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公开投标文件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地址

连平县****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谢女士

联系电话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0762-****

联系地址

连平县****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日期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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