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出租方承诺合法享有该房屋出租权; 2、按房屋现状出租;标注的出租面积数据供参考,不作计价、交接依据,如与实际交付面积或有权部门核定面积存在不一致,不影响出租成交结果和成交的租金标准; 3、出租前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当场结清,承租期间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按实结算;承租人必须自行解决租赁期间所涉的消防、环保、证照和水电设施的开户、接通、增容等事宜,并自行承担所涉的全部手续、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收回该房产的,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理费用、或因风雨雷电等自然原因致使房屋漏雨、损坏等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侵占公共部位、公共通道和楼梯,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使用明火,不得阻碍交通,注意环保卫生,在租赁期间须持证守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在承租使用期间所涉的一切税、费及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的全部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期间相关的生产、消防等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以合作承包等其它方式变相转租; 7、承租人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先报出租方同意认可; 8、租赁期内的安全由承租人负责,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他人财产、日常生活、人身安全,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房产,承租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9、承租人须认可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应在到期日无条件撤出,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进行的任何增加、减置和改建行为(声明:不得擅自拆、改门窗),有审查决定权。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所进行的室内外的装饰装潢、空调安装、店牌设置、房屋外立面的使用等,其选址、设计、施工方案,均须符合城市管理制度、创卫创模创文要求、出租方及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等的管理要求; 11、承租人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付清第一期的租金及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并到出租人处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违约处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2、特别提醒:标的物的租赁起讫日期最终以出租方将出租的房屋直接交付给承租方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承租人不得因交付时间问题向出租人提出异议。如因承租人迟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自承租人交款之日起计算; 13、以上出租的房屋涉及漏水等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14、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年租金2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15、本出租项目委托点击登录查看进行挂牌竞价,拍卖竞价保证金、成交价款由点击登录查看代为收取;成交后向承租人收取年租金3%的服务佣金(单个拍租项目最高3000元); 16、承租人可以选择数字人民币支付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签约钱包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签约钱包ID:****3850。项目负责人:李女士,****;报名咨询地点:海门街道解放中路479号二楼; 17、其他未尽事宜,均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确的,由租赁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