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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教育局2024年秋季学期非营养餐学校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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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秋季学期非营养餐学校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秋季学期非营养餐学校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在评分点名称【食品经营场所】中存在错评、误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点名称中【食品经营场所】总得分为【17分】。经我公司查询发现,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法定检测CMA 资质,该投标供应商在本项应扣1分,但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材料,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就食品经营场所评审项的总得分为16.5分,根据食品经营场所总分17分推算,其在扣1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16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故本项评审过程存在错评、误评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公开评审的因素,证明材料见附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2: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在评分点名称【人员配置】中存在错评、误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点名称中【人员配置】总得分为【12分】。经我公司查询发现,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均不足50人,本项应扣4分。但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材料,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人员配置的总得分为11分、根据人员配置总分12分推算,其在扣4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8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人员配置的总得分为10.9分,根据人员配置总分12分推算,其在扣4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8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故本项评审过程存在错评、误评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公开评审的因素,证明材料见附件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3: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在评分点名称【运输能力】中存在错评、误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点名称中【运输能力】总得分为【10分】。经我公司查询发现,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采购文件要求的智能溯源系统、智能采购分析系统、产品检验控制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项应扣3分。本项运输能力满分10分,但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材料,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运输能力总得分为9分,根据运输能力总分10分推算,其在扣3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7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其运输能力总得分为10分,根据运输能力总分10分推算,其在扣3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7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其运输能力总得分为8分,根据运输能力总分10分推算,其在扣3分的情况下最多可得7分,与最终公示得分不符。故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错评、误评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公开评审的因素,证明材料见附件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4: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分点名称【食品经营场所、人员配置、运输能力】中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运输能力】中存在虚假应标情形;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人员配置、运输能力】中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事实依据:基于以上质疑事项1、2、3,要求核实贵州预泊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兴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响应材料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请求:(1)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2)请求复核深圳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质疑事项1-4回复详见附件。 2.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回复1: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请求2:复核深圳市****点击登录查看党政办公室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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