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兴国县****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对该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兴国县矿产资源保护发展中心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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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龙口来溪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附件2:专家组评审意见与专家组名单
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龙口来溪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灏祥石料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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