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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来宾市兴宾区 凤凰镇中心小学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LBXBZC2024-J1-00009-GSZX-C) 质疑答复函

广西来宾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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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承德云中燕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应营子御水花园小区116#楼5-101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电话:****

邮编:067000

电子邮箱:****@qq.com

我公司于 2024年09月23上午10时左右收到质疑人通过寄件的形式投递关于点击登录查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对此我公司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现经核实确认后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中标产品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事实依据: 本项目标的物“紫外线消毒灯”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中(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取),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紫外线消毒灯”制造商为“广西东兴市建业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附件2: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取),经查询,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附件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查询结果),且中标的上述产品没有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附件4:消毒产品备案查询结果),依法不能销售,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销售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销售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的消毒产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质疑事项1回复:经质疑供应商核实,标的物“紫外线消毒灯 ”的制造商为广东省熙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具备有相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故被质疑供应商(广西东兴市****

质疑事项2: 中标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事实依据: 本项目标的物“洗地龙头”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附件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截取),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洗地龙头”制造商为“广西东兴市建业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附件2: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取),经查询,该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附件6: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查询结果)。上述产品依法不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销售,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不应通过本次招标的符合性审查,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 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质疑事项2回复: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及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中:序号第72项 中的 产品性能及技术要求

可以看出,该项参数的产品性能及技术要求不符合:《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的相关要求,本项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60806 水嘴”。 因此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中标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成交,提供虚假信息。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紫外线消毒灯”“洗地龙头”等产品的制造商为“广西东兴市建业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人,营业收入为3364.206572万元(大写:伍佰陆拾参万元),资产总额为824万元(大写:捌佰贰拾肆万元)(附件 2: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取),经查询,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附件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截取),与从业人员数不符。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了谋取中标、成交,提供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3回复:经核查,被质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已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依法缴纳社保凭证。因此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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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3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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