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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2024年第五次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名单282435

青海海北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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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第五次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名单

(招标编号:****)

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第五次服务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已结束。现将中标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分标名称

包号

中标人名称

备注

1

可研设计一体化(基建)

包1

青海天慧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

施工(基建35kV及以上)

包1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

施工(基建35kV及以上)

包2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4

施工(基建35kV及以上)

包3

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


5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6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2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7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3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8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4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9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5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0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6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1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7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2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8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3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9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4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0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5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1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6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2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7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3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8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4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

施工(运检35kV以下)

包15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

综合类施工

包3

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1

监理(基建35kV及以上)

包1

青海省迪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2

监理(基建35kV及以上)

包2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监理(运检35kV以下)

包1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

监理(运检35kV以下)

包2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5

监理(运检35kV以下)

包3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6

监理(运检35kV以下)

包4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7

监理(运检35kV以下)

包5

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8

电网工程咨询服务

包1

中电联(北京)检测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9

运维实施

包1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30

运维实施

包2

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31

管理咨询

包1

北京英大长安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2

管理咨询

包2

北京英大长安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3

管理咨询

包5

国网(青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34

管理咨询

包7

成都众创新航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5

科技科研

包2

四川恒创天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6

科技科研

包3

陕西群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7

科技科研

包8

南京振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38

信息系统

包1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39

信息系统

包2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

信息系统

包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

信息系统

包4

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42

信息系统

包5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3

信息系统

包6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工程款(含人工费)拨付周期,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

(4)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等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完工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人工工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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