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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广东潮州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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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

一、批复时间:****。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

三、征收土地位置:浮洋镇井里、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见附图)。

四、征收土地面积:浮洋镇井里经济联合社8.1405公顷(其中留用地1.0618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0.8434公顷(其中留用地0.1100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0.0898公顷(其中留用地0.0117公顷不作补偿),以上集体土地面积合计9.0737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耕地

6.5709

141

926.4969

1.1835

留用地不作补偿

林地

0.0219

141

3.0879

草地

0.2490

141

35.109

其他农用地

1.0484

141

147.8244

合计

9.0737

1112.518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59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53.1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浮洋镇井里、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浮洋镇井里经济联合社

****至****

潮州市****

****至****

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

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

七、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3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附件:

1.附件:潮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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