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
一、批复时间:****。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
三、征收土地位置:浮洋镇井里、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见附图)。
四、征收土地面积:浮洋镇井里经济联合社8.1405公顷(其中留用地1.0618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0.8434公顷(其中留用地0.1100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0.0898公顷(其中留用地0.0117公顷不作补偿),以上集体土地面积合计9.0737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 |
万元/公顷 | 小计(万元) | ||
耕地 | 6.5709 | 141 | 926.4969 |
1.1835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林地 | 0.0219 | 141 | 3.0879 |
草地 | 0.2490 | 141 | 35.109 |
其他农用地 | 1.0484 | 141 | 147.8244 |
合计 | 9.0737 | 1112.5182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59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53.1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浮洋镇井里、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浮洋镇井里经济联合社 | ****至**** | 潮州市**** | ****至**** |
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 | |||
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 |
七、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3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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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