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的批复》(莆秀政〔2024〕181号)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水明发〔2019〕184号)工作要求,现将秀屿区****
已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线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2.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讯水文设施。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