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被投诉人 1 :兴安县档案馆
地址:兴安县****
被投诉人 2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
相关供应商: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邮寄)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于****依法正式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
投诉事项:对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审查事实:经****邀请三位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审查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对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投诉进行全面论证,通过对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标人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的说明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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