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海洋新城北部A-1区场地 |
起始日期 | ****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海洋新城 |
面积/数量 | 153000.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其他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出租期 | 3年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6.5元/平方米/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 | 租金的递增 | 租金每个租赁年度递增一次,递增率为5%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其他(仅限用于建设运营建材生产及堆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 |
履约条件 | 1.按时交纳租金(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按第一年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2倍计算(金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2.场地用途仅限用于建设运营建材生产及堆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 3.承租方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4.承租方负责场地内的的给排水、通电、道路、通信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接驳及场地内的道路、排水、排污设施等)以及场地外必要的道路、绿化和其它必要的市**** 5.承租方如须改建、加建任何建筑及设施,设计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经出租方同意,取得政府报批报建手续(如需)后方可开始施工。承租方在出租方提供的场地范围内从事符合场地用途的相关工作,相关设施设计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6.若最终获得承租权,承租方须在深圳联交所确定最终承租方并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含补充协议),且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公司名称须与提交到联交所的资料一致。若属承租方的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不签约,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同时没收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该物业重新招租。 7.其他条款按场地合同要求(附合同书)。 8.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场地使用及管理费每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第1期场地使用及管理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后于每个月10日前支付当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 | ||
其他补充说明 | 免租期上限为三个月。免租期包含在场地使用期限内,分别为第一个计费年度场地移交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三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意向场地使用单位申请免租期,需在报名时同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则视为放弃免租期。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物业管理费 | 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 空调费 | 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
水费 | 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 电费 | 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
其他 | 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综合评审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综合评审(意向方综合评审的资信、技术和商务得分率分别达60%(含)以上,公示3个工作日。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2周期。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3.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近3年没有不良经营记录(提供承诺函)。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的,出租方有拒绝其报名的权利。意向场地使用单位信用中国网站https:****查询中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司法判决三个类别中无记录。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告完整版;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近3年没有不良经营记录。 8.信用中国网查询单(https:****)。 9.免租期申请; 10.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11.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18时00分00秒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地址 | 深圳市**** |
联系人 | 王小姐;李先生 | 联系方式 | ****;****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深圳市特区建发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交易保证金
金额 | 3,000,000元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 21时30分00秒 |
其他
公告发布媒体 | www.sotcbb.com或sotcbb | ||
特殊事项说明 | 1.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应于场地建设前将平面布置设计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在出租方审定的场地范围内从事建材生产及堆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 2.项目按现状出租。场地现状为已完成陆域形成工程。 3.承租方自行负责场地内的给排水、通电、道路、通信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接驳设施、场地内的道路、排水设施、通信网络等)以及场地外必要的道路、绿化带、市**** 4.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场地范围内从事与场地约定用途无关的事项。若承租方从事其他事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5.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场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6.合同期限为3年。若场地使用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出租方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该场地未出现安全等重大问题,且履约记录良好,场地使用单位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90日向出租方提出使用延期的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场地使用期限可延续最长不超过2年(若后续上级管理部门文件有最新规定,则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场地权属性质为海域使用权证书。 8.如因项目资产权属变更,出租方与场地使用单位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9.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10.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11.承租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迟延缴付或未按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50日的,未在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60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支付实际交还场地前的场地占用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承租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90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于合同解除前将本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结清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如果承租方未在合同解除前向出租方交还场地,还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合同解除至实际完成清场期内的场地占用费。 13.根据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特点及现场条件,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并评估可能影响场地使用的重要风险因素,了解和接受相关风险并同意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下列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不缴纳已产生的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以及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索赔(但如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场地使用方补偿的,以最终实际取得补偿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已经为场地运营进行的开发建设和前期投入,设备、材料及人力的投入,场地提前收回导致的生产营业损失,商户的安置和索赔等。已考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调整或政府部门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场地; (2)因土地的征用、征收、拆迁、收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需收回场地; (3)海洋新兴产业基地规划调整、项目建设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市**** (4)因政府对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场地内不具备给排水、通电、通信的条件,以及水电设施不齐全、道路未完善、场地已有临建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等,需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事项。 因前述(1)-(4)导致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清场期,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通知后2个月内(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期限早于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以其要求为准),将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清场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清场期届满后,如承租方完成场地移交,则需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如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等行政命令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政府支付的与出租方有关的补偿款项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方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的拆迁补偿款项归承租方所有,具体补偿标准以相关政策为准。 因第(5)项相关事项未解决导致场地无法投入使用的,承租方除需缴纳场地使用/占用费外,还需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4.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退场的,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场地总天数对应标准计算): (1)场地占用时间60日(含)以内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2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2)场地占用时间超过60日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4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15.其他条款按场地合同要求(附合同书),可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查看合同具体内容。 16.项目面积约15.3万平方米(以现场测量为准,地块1场地面积:3.3万平方米、地块2场地面积:12万平方米)。 | ||
监督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