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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项目配套及老路改造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西新余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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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15:35:00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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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点击登录查看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部门拟订了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项目配套及老路改造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H50H189034、H50H190033、H50H190034、H50H192033等4幅图(见拟征地红线图)。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桐村村桐村村小组,窝里村脑上老屋村小组;水北镇慕江村棚下村小组,排江村排江村小组,潭江村潭江村小组;涉及9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拟用于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项目配套及老路改造工程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9.7155亩,其中:旱地0.27亩、园地2.7375亩、林地2.3355亩、草地1.0215亩、其它农用地0.6825亩、建设用地2.109亩、未利用地0.5595亩,见表1;按土地权属分:鹄山镇地步村0.597亩(旱地0.018亩、林地0.0375亩、未利用地0.5415亩);鹄山镇桐村村6.6255亩(园地2.7375亩、林地1.9275亩、草地1.0215亩、其它农用地0.681亩、建设用地0.258亩);鹄山镇窝里村0.1125亩(林地0.1125亩);水北镇慕江村1.8525亩(其它农用地0.0015亩、建设用地1.8510亩);水北镇排江村0.258亩(林地0.258亩);水北镇潭江村0.27亩(旱地0.252亩、未利用地0.018亩)。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权属、青苗及树木等的种类、数量:具体见表2。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新余市****

表 1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土地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水北镇潭江村潭江村小组,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

旱地

0.27

41500

1.1205

2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

园地

2.7375

41500

11.3606

3

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桐村村桐村村小组,窝里村脑上老屋村小组;水北镇排江村排江村小组

林地

2.3355

29050

6.7846

4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

草地

1.0215

41500

4.2392

5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水北镇慕江村棚下村小组

其他农用地

0.6825

41500

2.8324

6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水北镇慕江村棚下村小组

建设用地

2.109

41500

8.7524

7

水北镇潭江村潭江村小组,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

未利用地

0.5595

24900

1.3932

合 计

9.7155

36.4829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表 2 青苗、果树、林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权利人

青苗、林木名称

单位

数量

补偿或移栽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1

水北镇潭江村潭江村小组,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

玉米

0.27

2910

0.0786

2

水北镇潭江村潭江村小组,鹄山镇地步村库溪村小组

鹄山镇桐村村桐村村小组

柑橘

2.7375

7000

1.9163

合 计

3.0075

1.9949

3、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补偿方式的期限按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安〔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至****。(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点击登录查看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点击登录查看将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拟征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

联系地点:新余市****

联系人员:陈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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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项目配套及老路改造工程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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