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甲方):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拍卖人(乙方): 四川凯利达网络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及拍卖起拍价(详见《达州高新区经济合作服务中心拍卖标的清单》)拍卖方不得低于委托方提供的拍卖底价(245743.47元,贰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叁元肆角柒分整)进行公开拍卖。
第二条 拍卖标的物的审鉴和鉴定
拍卖人必须到标的物现场对标的物和权属证明等情况进行仔细审鉴,如对标的物有异议的,要及时告知委托人进行解决。否则,视为标的物及权属证明等无瑕疵问题。拍卖人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
- (1) 自行鉴定;
- (2) 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拍卖人承担。
第三条 拍卖期限、地点
拍卖人应于****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标的物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第四条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竞买人按拍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
第五条 拍卖佣金及标的移交
委托人不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拍卖人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3%的佣金。拍卖标的移交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提供;若标的涉及过户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 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标的物成交后,拍卖人应当督促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次日起三日内将成交价款全额转入委托人所提供的银行帐户上。
户名: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开户行: 建行达州分行
账 号: ********
第七条 拍卖次数的约定
拍卖人对标的物可以进行两次拍卖。若拍卖标的在拍卖中流标,拍卖人向委托人呈报书面流标报告,待委托人调整拍卖参考价后再进行下一次拍卖。每次拍卖下调拍卖参考价均不得超过流标价的10%。第三次协议处置。
第八条 标的物营销费用
拍卖人承担对标的物营销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其它约定
- 在拍卖成交并交清成交价款办毕标的移交之时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免责。
- 拍卖人必须将委托人提供的涉及标的相关资料(不含评估报告)给买受人仔细阅读并签字认可。否则,因买受人未看到标的物资料或虽然看到而没有证据证明买受人看到上述资料而发生的纠纷和问题,由拍卖人全权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合同终止时间
本合同在拍卖人对标的物进行最多不超过两次拍卖后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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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方(盖章):
合同专用章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亚 (*) ****
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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