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8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359.28万元
投诉人:北京新蓝雅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被投诉人:甘肃鸿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中标供应商:承德市精密试验机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双桥区高庙三道沟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北京新蓝雅思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供应商官网,显示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WDT-W-60B1”的“电子万能试验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5 电子万能试验机”第1.3条、第1.12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WDT-W-60B1”的“电子万能试验机”满足招标文件“品目5 电子万能试验机”第1.3条、第1.12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信用中国(河北承德)官网,显示中标供应商在2024年度受到过2起行政处罚:(1)根据(﹝冀承桥﹞应急罚﹝2024﹞工贸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被处罚;(2)根据(冀承税稽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供应商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投诉所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且中标供应商未被列入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4.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条所涉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同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在开、评标期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材料系虚假的、投标应无效。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北京新蓝雅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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