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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费县费城街道“百千工程”村庄绿化美化项目第四标段合同备案合同和履约

山东临沂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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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024.015

2024年度费县****

施工合同书

二0二四年十一月

“百千工程”村庄绿化美化项目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法人:邸如坤 身份证号码: ****224732

承包人(全称):山东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4年度费县****
工程地点:费城街道办事处沂州****
工程内容: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文明自然村平整场地1600平方米,道路路基平整2322平方米,硬化村内水泥2322平方,其中厚度15CM的414.5平方,标准厚度12CM的1907.5平方,C30混凝土;砌花池13.1立方,拆除并重新安装路沿石157米。
承包方式:总承包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本项目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标准,乙方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甲乙双方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执行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不规范施工、偷工减料、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乙方立即返工,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程完工后根据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验收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壹角陆分
¥:134754.16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在上级财政拨款到位的情况下,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审核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至审核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财政拨款不到位,暂不支付工程款,待上级财政拨款到位后,20日内拨付到审核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县级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六条 质保期:1年。

第七条 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关系及纠纷;
②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③组织工程验收、结算,按合同给承包方拨款。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②按照发包方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资料;
③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
④负责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
⑤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第八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本工程所用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违约

1、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

如出现违约,应支付给对方总工程款15%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项目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承包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项目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费城街道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验收并决算。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提交山东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农业农

农村办、经管站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 包 人:点击登录查看(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承 包 人:山东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日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山东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为保证2024年度费县****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签订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⒊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肆仟零肆拾贰元整(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第六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另行协商 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 11月 16 日 2024年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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