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农村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鞍山市阁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
被投诉人1:吉林市****人民政府
地址:吉林市****
被投诉人2:吉林东亿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船营总部大厦2层204室
相关供应商: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任丘市****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
获取招标文件日期:****至****。
质疑提出时间: ****
质疑答复时间: ****
投诉提出时间:****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不合理,《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在细化量化时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情形。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认定错误,不公正,不客观。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认定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符合,给与废标认定。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结果公告中没有如实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对本项目废标,修整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并对其他相关材料证明进行了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为无效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
1、该项目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投标操作,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评标,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时的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响应文件进行。
2、经查阅该项目的投诉供应商鞍山市阁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文件中不包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的资料。
3、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前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而不是投诉人提出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资格审查。该项目是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且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第六章评标方法2.2资格评审标准要求涵盖内容明确,且提示资格资料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进行下一步评审。”有明确提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经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信息未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经核实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该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实质性要求,属于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无效投诉,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规范发布信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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