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号
工程名称: G210国道预防性养护工程
技术产业园厅
委托方(盖章):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以下简称甲方)
经办人: 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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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盖章): 四川永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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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人:
合同签定时间: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委托评审合同书
为了加强我区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甲方委托乙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评审,经双方协商议定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G210国道预防性养护工程
二、送审金额: 267.71万元。
具体审核内容: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需重点评审并核实委托项目的以下内容(打√部分),并在结算报告中逐项反映。
(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
(2)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 () |
(3) 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 | () |
(4) 项目招投标、比选程序及执行情况。 | () |
(5) 项目有关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 () |
(6) 投标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 (√) |
三、评审时间: 该项目乙方从****起至****完成评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审期限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凡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成该工程的评审任务,每逾期1日,扣减应收评审费的10%,逾期达到3日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的投入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咨询服务费: 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竣工结算的审核费基数,计算方法、计费标准下浮50%支付。另按审减额度加收3%效益评审费(总额以最终结算审核报告数据为准)。
五、付款办法: 评审结束,乙方交付正式结算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指派相关人员对项目审核工作进度进行跟踪,并协调有关事项。
- (二)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为乙方的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其所需要的项目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 (三) 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 (四)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审。若甲方抽查复核结果与评审报告结果误差超过±3%,则视为不合格。
- (五)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或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甲方有权按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对乙方的评审报告经审核认为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扣减或拒付咨询服务费用。
- (六) 乙方在评审过程中,由于评审差错等原因,使甲方在信誉等方面遭受损失,甲方可通过法律等手段追究乙方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质量终身负责。对提供不实、内容虚假、违法违规评审报告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二)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标底、结算的项目评审工作,乙方及其派出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回避。
- (三) 受托项目评审有关资料,只能从甲方获取,乙方必须书面签收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整洁,乙方不得私自接受被评审单位送审资料,不得私自更改委托项目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若确需增补资料的,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通过甲方获取。
- (四) 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实施现场实地踏勘、现场取证、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程序,必须提前告知甲方,评审项目有关工作协调会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有关单位签章确认;项目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反映。
- (五) 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出具一式三份审核报告并编制审增、审减明细表,评审报告格式具体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所要求的全部内部格式,并提供相应工作底稿等资料。乙方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六)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能力,诚守职业道德,严守廉政规定,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保守评审秘密。
- (七) 在评审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资料,并严格保密,维护被评审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评审结束后,应及时退还评审资料,并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性。
- (八) 按合同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 (九) 对参与评审项目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
- (十) 乙方应承担在评审过程中由于评审差错等原因,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十一) 乙方应自觉遵守相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遵守与甲方签订的廉政合同。
- (十二) 评审结束后,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出具独立的评审报告(包括预、结算书的电子文档),并按甲方要求归档,移交评审相关工作资料和报送资料。
八、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按照咨询服务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 (一) 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二) 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 (三) 抽查或复核结果与评审结果误差超出±3%。
- (四) 接受委托评审资料后,造成资料遗失的。
- (五) 中介机构私自接受被评审单位送审资料的。
- (六) 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
- (七) 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测量勘察取证的。
- (八) 不正确执行国家、省有关定额、取费标准的。
- (九) 办理评审事项时,徇私舞弊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 (十) 中介机构人员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乙方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依法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 (一) 本合同原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 (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