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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部分资产拆除回收

安徽合肥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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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部分资产拆除回收公告

项目名称

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部分资产拆除回收

项目编号

****

委托方

点击登录查看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联系方式:****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9:00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点击登录查看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部分报废资产,主要包括收费站前后提示标志牌、收费大棚、收费岛、工控机和车道控制器等收费系统、广场高杆灯等照明系统、计重称体等计重系统、摄像机等监控系统、光纤收发器和交换机等通讯系统、告示牌和收费亭、电气办公设备等其它设施。拆除回收后的材料由受让方自行清运处置。拆除回收设施清单详见本公告附件3。埋置于收费车道或路面以下的设施、管道等不在转让标的范围内。

2.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中信评报字(2024)0058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5.15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本次转让价款委托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按3%计。

3.根据委托方要求,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修复收费广场路面工程,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综合考虑拆除及路面修复工程过程中施工内容、技术标准、工程量变化及施工费用等各种因素影响,谨慎报价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转让底价(万元)

75.15

交易保证金(万元)

7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7万元,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委托方将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施工情况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功能情况和施工要求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项目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款,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4.转让标的移交及受让方进场施工时间要求:暂定为****24时,以委托方通知为准,在委托方通知时间前,受让方不得擅自进行拆除及施工作业。

5.受让方对本项目标的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后,还须承担标的拆除后的收费广场路面修复工程(主要包括拆除安全岛处、收费亭处、秤台检查孔、阻车器处、地磅处等后的路面基坑修复工程)。收费广场路面修复工程施工费用由委托方向受让方另行支付,最终实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最高不超过66.959204万元。具体工程施工费用结算要求如下:

(1)受让方在完成路面修复工程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将向受让方支付本公告载明的最高工程施工费用的70%,即:46.871443万元。

(2)工程审计后,委托方将按审计结果结算剩余费用,如审计后费用超过66.959204万元,则实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按照66.959204万元结算;如审计后费用低于66.959204万元,则实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按照审计后费用结算。受让方须按照该项付款进度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本公告所载明的修复工程施工费用为预估费用,委托方所制定的《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详见本公告附件4)相关单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须经委托方进行基坑工程量现场检查验收签证。

6.拆除及修复工程工期要求:

受让方应在转让标的移交后15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清运并按技术标准及要求完成全部修复收费广场路面工程。若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委托方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委托方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受让方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受让方不得以加快工期为由,要求委托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7.修复路面工程须采用30cm厚C35砼面层+采用C15砼填充至新建30cm面层底,采用商品砼。施工内容及技术标准等详见《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本公告附件4)。

8.受让方实施本项目拆除及修复工程施工工作须在委托方监督及要求下进行,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清运、施工过程中受让方不得破坏及占有不属于本次拆除范围内的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9.鉴于本项目拆除及修复工程施工实际状况,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资质等级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必须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提供承诺);(4)项目经理资质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其他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1人,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1人,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如受让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拆除及修复工程等施工作业,受让方与其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共同承诺或在委托合同中列明),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与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

10.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重要提示:

①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该工程的特点,自行考虑资金结算、施工要求等风险。

②意向受让方应实地考察项目的现状和施工环境、条件,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参与报价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③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向委托方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及相关单位审查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如涉及安全措施、方案评审等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④受让方首次进场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标准的全新产品(需经多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后使用),合同期内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设施的完好有效,现场交通标志设施摆放经多方检查验收后方可组织施工。标志的摆放不低于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并满足交警、路政部门依据现场需要提出的更高要求,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⑤本项目标的资产及施工地点位于开放交通的一级公路。本次拆除回收工程施工应采取半幅整体拆除回收方案,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将实行半幅通行。施工作业区****

⑥受让方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04629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s:****),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阮主任,联系电话:****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合肥市****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部分报废资产,主要包括收费站前后提示标志牌、收费大棚、收费岛、工控机和车道控制器等收费系统、广场高杆灯等照明系统、计重称体等计重系统、摄像机等监控系统、光纤收发器和交换机等通讯系统、告示牌和收费亭、电气办公设备等其它设施。埋置于收费车道或路面以下设施、管道等不在转让标的范围内。拆除回收后的材料由乙方自行清运处置,详见拆除回收设施清单。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信评报字(2024)0058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

2.甲方按照3%税率向乙方开具资产转让价款增值税发票。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户名:点击登录查看;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市****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转让标的移交及乙方进场施工时间要求:暂定****24时,以甲方通知为准。在甲方通知时间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拆除及施工作业。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修复路面工程施工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预估工程施工费用:

预估工程施工费用为人民币陆拾陆万玖仟伍佰玖拾贰元零肆分(¥669592.04元),清单明细详见《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

(二)结算方式:

1.安全岛处、收费亭处、秤台检查孔、阻车器处、地磅处等拆除后修复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估工程施工费用的70%,即: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肆角叁分(¥468714.43元)。

2.工程审计后,甲方按审计结果结算剩余费用。如审计后费用超过66.959204万元,则实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按照66.959204万元结算;如审计后费用低于66.959204万元,则实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按照审计后费用结算。乙方须按照该项付款进度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修复工程施工费用为预估费用,《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相关单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须经甲方进行基坑工程量现场检查验收签证。乙方应在本次资产拆除回收项目竞价过程中综合考虑到该拆除回收工程特殊性及其工程量变化风险,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

第八条 修复路面工程要求

(一)乙方负责修复收费广场路面工程,主要包括拆除安全岛处、收费亭处、秤台检查孔、阻车器处、地磅处后的基坑修复路面,须采用30cm厚C35砼面层+采用C15砼填充至新建30cm面层底,采用商品砼,施工内容及技术标准等详见《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

(二)拆除及修复工程工期要求:乙方应在转让标的移交后15日内将标的物清场转移,并按技术标准及要求完成修复路面施工。若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甲方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甲方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乙方不得以加快工期为由,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三)乙方实施拆除及修复工程施工工作须在甲方监督及要求下进行,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标的清运、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破坏及占有不属于本次拆除范围内的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鉴于拆除及修复工程施工实际状况,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资质等级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必须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提供承诺);

4.项目经理资质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其他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1人,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2、安全员:1人,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如乙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如乙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拆除及修复工程等施工作业,乙方与其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共同承诺或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与施工单位针对本次拆除及修复工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甲方备案。

(五)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及相关单位审查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如涉及安全措施、方案评审等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首次进场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标准的全新产品(需经多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后使用),合同期内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设施的完好有效,现场交通标志设施摆放经多方检查验收后方可组织施工。标志的摆放不低于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并满足交警、路政部门依据现场需要提出的更高要求,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标的资产及施工地点位于开放交通的一级公路。本次拆除回收工程施工应采取半幅整体拆除回收方案,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将实行半幅通行。施工作业区****

(八)乙方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已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1‰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 (¥ / 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1‰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叁万元 (¥ 30000.00 元)。

(四)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次日起按预估工程施工费用金额每日 1‰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15 日仍未完成工程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叁万元 (¥ 30000.00 元)。

(五)若工程施工质量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返修工作,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施工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关费用。如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维修费用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两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附件4:G312合六路官亭收费站拆除回收工程控制价明细表.pdf 附件:附件3:拆除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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