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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中医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西桂林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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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兴安县中医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金乐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果园D1商务楼

被投诉人 1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

被投诉人 2 :兴安县中医医院

地址:兴安县****

五、基本情况

重庆金乐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兴安县****
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提出本项目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至****,开标时间为****09:30,现场考察统一集合时间:****9时30分至10时00分(过时不候,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本项目现场考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于****下载招标文件,获知招标信息时已错过了规定的现场考察时间。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就组织现场考察,属于对现场考察时间后才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自****至开标截至时间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
3.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无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审查事实
经兴安县采购中心于****随机抽取三位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
1.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现场考察时间为安排在公告期限结束后的****,且现场考察为非强制性要求(即非实质性要求或资格条件要求),现场考察时间安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相关规定。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2022年之前获得的原材料检测报告由于时间相对久远,其检测报告数据有可能与现今产品所用原材料相关数据产生差异,不利于产品质量控制。招标文件采购要求检测报告时间是近3年来的,能更好的保证采购人合法权力,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桂林市****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提供任何支撑投诉事项成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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