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陕西十一省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个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根据海南省医保局发布《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陕西十一省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附件1、2、3、4确定品种范围、价格及约定采购量。
二、品种挂网
企业无需申报,由我中心于****在系统直接导入2个项目中选产品价格等信息,其中多包装注射剂将以最小制剂单位挂网。对于中选清单中编码发生变动的产品,企业应及时向采购平台进行反馈,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工作,保证编码的有效性。
三、三方协议签订
(一)三方协议于****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2个项目合同模板分别见附件1或附件2)。
(二)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一)中选企业在“配送方案结果管理”中建立配送关系。在交易系统确定的配送关系与三方协议配送关系不一致的,以三方协议为准。
(二)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每个市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五、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特此通知。
附件:1.陕西十一省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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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附件: | 1.陕西十一省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docx 2. 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