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废止。
权利人 | 不动产类型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王日东 | 国有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景宁畲族自治县**** | ****/景国用(2003)字第257号 | 84.31/59.48㎡ | 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