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声明
黄都召因保管不善,将隆安国用(2013)第0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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