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9)〔2024〕21号),现同意将北流市六靖镇六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7444公顷(竹林地0.6309公顷、农村道路0.0250公顷、其他草地0.0150公顷、设施农用地0.060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40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094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北流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北流市****
二、征收土地位置
北流市****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村单位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
北流市 | 六靖镇 | 六靖社区居民委员会 | 沙地坡组 | 竹林地 | 0.3323 | |
农村道路 | 0.0130 | |||||
其他草地 | 0.0150 | |||||
设施农用地 | 0.0601 | |||||
科教文卫用地 | 0.0094 | |||||
小计 | 0.4298 | |||||
长付头组 | 竹林地 | 0.2986 | ||||
农村道路 | 0.0120 | |||||
城镇住宅用地 | 0.0040 | |||||
小计 | 0.3146 | |||||
合计 | 0.7444 |
四、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
一般农用地91.2000万元/公顷(6.0800万元/亩),建设用地91.2000万元/公顷(6.0800万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北流市****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由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的北流市****
凡从北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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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