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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资〔2025〕2号)

安徽黄山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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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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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的采购,根据学校科研项目自行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中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择优、效益”的原则,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安全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审计处、后勤服务集团、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承担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三)审议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立项和招标文件;

(四)审议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重大投诉事项;

(五)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报告;

(六)研究和决定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学校招标采购事宜;

(七)其他需要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和修订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类别确定业务管理部门。

各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如机构变动或部门职责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校办公室负责办公设施、车辆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含维修)、教材、实验实训耗材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含维修)、科研图书资料、科研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四)安全管理处负责消防、安防、技防设施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六)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其他零星修缮工程、餐饮服务、公寓设施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七)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运行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九)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业务管理部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业务管理内容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业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立项报批、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汇总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支付,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六)组织完成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并对自行采购工作负责。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时间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 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采购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增加采购预算的应落实采购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预算分级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按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官网进行信息公告。

(二)学校统一采购

除商城采购外,预算金额6万元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执行学校统一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信息公告。

(三)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除商城采购、行政通用办公家具、框架协议等采购外,预算金额6万元以下的项目,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后,一般由项目单位按规范自行采购。

工程类项目除由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自行采购外,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预算金额0.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可由二级单位按规范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项目参照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万元的必须执行学校统一采购。本办法中所指单项采购是指单次采购;批量采购是指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经费预算项目下,采购同品目项目的累计。

第十六条 同一财政年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采购项目中对于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采取网络平台采购的方式执行。根据申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及采购品目情况,可按以下几种方式执行。

(一)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含框架协议采购):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网上竞价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竞价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采购:通过点击登录查看网上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网等学校认可的电商平台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变更申请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未发现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款,也未发现招标程序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按以下预算金额分级处理:

预算金额6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须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同意后,符合变更的项目可直接变更。

预算金额6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采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均按流标处理,待完善采购需求后进行二次采购。如为紧急采购项目,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同意后,可变更采购方式。二次采购仍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需书面申请,经评审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次采购仍流标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需求(项目)退回项目单位,待项目单位重新完善采购需求后再另行采购。

第六章 特殊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特殊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一)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对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园林绿植、实验用动植物、装裱、设计、模型等货物、服务类等采购项目可采取市****

(二)常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消除、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抗击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的道路建设、水利、电力设施施工、医疗物资、消防等紧急采购活动,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由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等支撑的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规范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由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他捐赠资金进行的采购,与资金提供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项目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学校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包项目由资金占比高的项目单位签订。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业务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成交)金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签订合同,中标(成交)1万元以下及网络平台采购项目可以不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且要求必须采用的按其规定执行。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或规模、履行时间或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签订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续签类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经考核符合续签要求后,需提交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续签。

合同经审批后,由项目签订单位持合同文本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署,签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可以签学校电子章。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从严控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资金可以保障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增补合同,但所有增补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纠纷时应先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时效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业务管理部门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小额或通用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由采购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工程类采购项目资料由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资料由项目单位整理归档。

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提出和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的异议提出和答复、投诉与处理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采购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质疑并做出答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做出答复。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或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巡视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纪检部门依据其职能进行核实、查处,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所称利害关系,指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点击登录查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资〔2023〕16号)《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22〕4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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