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应答人:
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第一次非物资授权框架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请在预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序号 | 分标编号 | 包号 | 预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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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EK0A-****-3322 | 包1 |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
2 | 10EK0A-****-3322 | 包2 |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
3 | 10EK0A-****-3322 | 包3 |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 扬州汇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4 | 10EK0A-****-2732 | 包1 | 北京中榕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应答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采购人提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应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异议必须在预成交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 被异议人的名称;
- 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 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 在预成交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 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应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 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联系电话:1891388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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