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开发的金茂广场项目进行土地核验,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约定,对该地块出让金缴交以及开竣工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你公司需按规定缴纳违约金11.4347万元。我局已按照你公司所留地址留置文书、EMS投递,因你公司签收未果,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请你公司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组织相关佐证材料到我局对接缴纳违约金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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