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机关及第二税务分局2025年职工餐厅食材配送服务
合同编号:****甲 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 方: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 年 1 月 22 日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
1 | 合同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机关及第二税务分局2025年职工餐厅食材配送服务 | ||
2 | 合同编号 | **** | ||
3 | 合同类型 | 服务合同 | ||
4 | 定价方式 | 固定价格折扣率 | ||
5 | 甲方名称 | |||
甲方地址 | 漯河市**** | |||
甲方相关部门 | 甲方采购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甲方实施部门 | 点击登录查看/机关服务中心 | |||
联系人 | 梁志军 | |||
联系电话 | **** | |||
6 | 乙方名称 | 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 | ||
乙方企业性质 | □ 中型企业 R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 | |||
乙方地址 | 漯河市**** | |||
乙方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
7 | 合同金额 | 以实际结算为准,不超过当年预算金额 | ||
8 | 服务内容 | 点击登录查看机关及第二税务分局职工餐厅食材配送服务,包括粮油、蔬菜、禽畜肉、禽蛋、牛奶、水果、调料等食材的配送服务。 | ||
9 | 合同付款 | 按月结算服务费用,每一次验收合格后20日内,采购人按照上月实际食材配送数量、食材当期基准价、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服务质量验收情况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 | ||
10 | 履约保证金 及返还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11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履行完毕之日止 | ||
12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13 | 合同履约地点 |
一 合 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为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确定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点击登录查看机关及第二税务分局2025年职工餐厅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成交人。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签署《点击登录查看机关及第二税务分局2025年职工餐厅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
(2)报价表;
(3)招标(采购)文件(另附);
(4)投标(响应)文件(另附)。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价格折扣率
价格折扣率: 0.95 。
4.付款条件
按月结算服务费用,每一次验收合格后20日内,采购人按照上月实际食材配送数量、食材当期基准价、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服务质量验收情况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署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点击登录查看。
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采购部门”。
1.1.2“甲方实施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实施部门”。
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乙方名称”。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服务
3.1 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8项“服务内容”。
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在限期内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3.3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3.4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5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全部含在合同总金额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项目管理
4.1 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移交时间等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
5. 履约验收
5.1 甲方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乙方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
5.2 具体履约验收要求及验收方案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7.履约延误
7.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7.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0.05%)计收,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甲方可以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应付款项不足违约金的,甲方可以另行向乙方主张。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主张乙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7.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供应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
7.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供应时间,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
8.违约责任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8.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9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8.3 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8.4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8.5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自甲方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8.6 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8.7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9. 不可抗力及其他
9.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9.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
10. 争端的解决
10.1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违约解除合同
11.1 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主张乙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11.1.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达2次的;
11.1.2 因乙方人员自身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1.1.3 不能满足本项目需求,且经2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1.1.4 乙方拒不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损坏的货物的;
11.1.5 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1.1.6 乙方提供的货物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
11.1.7 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1.1.8 乙方对项目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1.1.9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11.1.10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2. 破产终止合同
12.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2.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 合同修改或变更
13.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3 由于甲方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处理。
14. 转让和分包
14.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4.3 乙方不得对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5. 合同语言
15.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5.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6. 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2 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17. 税费
17.1 乙方应依法缴纳的合同货物及服务相关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