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内容 | 关于金寨县****的答疑澄清文件1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金寨县****(招标编号:****)项目投标人提问的答复及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经招标人确认,现予以发布。 1、提问1:请问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只需要牵头人提交联合体成员需要提交吗 答: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由牵头人提交,联合体成员方无需提交。 2、提问2:合同条款第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⑤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且不得对此进行利润索赔、工期索赔。由此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上与进度款支付同步调整支付。澄清建议:发包人对工程范围、标准、规模调整,调整后承包人不能进行利润和工期索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删除“承包人不能进行利润和工期索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3、提问3:合同专用条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按项目进度分6期分批扣回。澄清建议:进度款分6期扣回,会造成进度履约困难。是否按预付款扣回通用规则扣回建议选用以下两种方案之一:从每期进度款按同等比例扣回。待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未完工程材料费额度时扣回,起扣点=合同额-预付款额/未完工程材料费比例每期扣回额=未完工程进度款*材料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4、提问4:业绩要求中“若合同无法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等),须提供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请问,供水规模等信息证明材料可否由招投标网站(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招标信息网页截图证明其规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5、提问5:合同专用条款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可研报告中确定的永久占地。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和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澄清建议:上述费用属工程建设其它费,此费用后期据实结算,经发包方审计后计入暂列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6、提问6:合同专用条款4.2.履约担保,注: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须由投标单位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澄清建议: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由投标单位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的从属性银行保函。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7.3.1条合同价格“(4)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最终支付以结算审计为准”修改为“(4)本合同为总价合同”。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7.3.2条修改为:“(1)勘察设计费:子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如无审查,提供正式图纸后),支付子项目对应设计费用的80%。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子项目对应设计费的97%,剩余3%待子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勘察设计结算费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中标人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41072万元×100%;(2)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进度款按月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对应价款的90%;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费用=经审核的结算价款×中标人工程费用投标报价/41072万元×100%。” 9、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6条竣工结算费用条款修改为:“①工程费用依据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且通过图审的实际施工的施工图,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现行工程计价规范、计价定额、标准及政策性调整文件编制。发包人采用一编一审、一编二审(根据单个子项目具体金额最终确定审核单位数量)确定工程费用。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②红线内水、电、气等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不参与总价下浮,经第三方审核后据实结算。③中标人不得因本项目为EPCO项目,具有设计权限,而随意变更设计,不得通过设计变更降低项目配置、品质,不得恶意减少工程量、降低设计标准。所有设计变更均须得到监理人、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监理人、招标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本澄清答疑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