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估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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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达州市****
联系电话: ****
乙方(受托估价单位):
山东昊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马鄂南
联系电话: ****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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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容 |
---|---|
一、 | 估价对象: 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R-10地块 |
二、 | 估价期日: ****。 |
三、 | 估价目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参考 |
四、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5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本估价项目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信息数据,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工作,乙方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查勘现场,使估价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相关资料后_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估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估价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如果因为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估价所需要的资料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延长提交报告的时间。
九、在估价过程中,甲方对约定的估价对象、估价期日或估价目的等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双方应另行协商收费和提交估价报告的时间。
十、根据土地估价委托合同及乙方提供的发票支付土地评估费用。
十一、本次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50%支付,土地评估费具体金额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确定。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11404,
账户名称: 山东昊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岛人民路分理处。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评估工作完成并提交正式报告,同时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一次性结清评估费用,本合同效力终止。
十三、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估价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估价程序,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进行估价。
十四、乙方对估价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十五、估价结果报告初稿完成并征求甲方意见后,乙方出具估价报告,甲方的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十六、《土地估价报告》出具一式壹份,报告的使用权归估价委托人所有。
十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委托估价方): 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___________
日期: ****
乙方(受托估价单位): 山东昊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___________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