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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浙江宁波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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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至3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 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应在****8:30至3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 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零售药店应在****8:30至3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零售药店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6)。

(四)经办机构确认

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分别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基础指标均符合要求,评估指标合计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评估指标得分高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三)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7)。

(四)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五)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8。

(六)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9。

(七)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10。

附件:1.宁波市****

2.宁波市****

3.市级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

4.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

5.政务2.0-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

6.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

7.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

8.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9.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

10.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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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甬医保发〔2021〕52号宁波市****

附件2:甬医保发〔2021〕53号宁波市****

附件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附件4: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附件5:政务2.0-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附件6: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附件7: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zip

附件8:药品和服务项目目录.rar

附件9: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附件10:医药机构药品、人员等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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