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监理人(全称): 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正阳县综合客运枢纽站
2. 工程地点: 农商智慧城西侧、正新大道南侧
3. 工程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站房建筑站前广场、停车场、调度中心、服务中心、维修厂、充电桩雨棚、供电设施、厂区****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 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文件;
- 专用条件;
- 通用条件;
- 附录, 即 :
-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刘钧祥,身份证号码: ****044816,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289500元(贰拾捌万玖仟伍佰元)
六、监理期限
同项目施工工期,含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保期,上述期间内应承担监理责任,委托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
七、双方承诺
-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 订立时间: ****。
- 订立地点: 委托人办公室
-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
住所: 点击登录查看
邮政编码: 4636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谢磊
开户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郑州****
账号: ****00234
电话: ****
监理人:
住所: 郑州市金水区郑津路北、中州****大量国专用单元12层A9号
邮政编码: 450003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印慧
开户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郑州****
账号: ****00234
电话: ****
其他条款:
4.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0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次(违约金可以累加计算);其它主要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天/次(违约金可以累加计算)。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不计利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
第一次付款 | 工程量完成50% | 40% | 289500*40%=115800 |
第二次付款 | 竣工验收后 | 40% | 289500*40%=115800 |
第三次付款 | 项目评审结算后 | 20% | 289500*20%=57900 |
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6.2 变更
6.2.2 本次监理费用为整个项目工程竣工备案、质保期履约完成后的监理费用,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不再另行调整监理费用。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3 暂停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