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缴费业务,具体分为申报缴费、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退费、票据开具业务办理指南。
1.申报缴费
1.1业务概述
缴费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协议等,下同)和《缴款通知书》等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1.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
申报成功后,可根据系统提示自动跳转至缴费界面,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勾选未缴款信息及缴款账户后,自行选择通过“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扫码支付”“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款。
1.3业务规范
土地出让收入申报缴纳期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制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超过缴费期限未足额缴纳费款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标准征收违约金。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缴费人在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费款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申报缴纳利息。
1.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1.5报送资料
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
2.1业务概述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缴费人)依据招拍挂文件向保证金收取单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土地出让收入,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2业务流程
2.3业务规范
保证金收取单位以缴费人名义申报时,可以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保证金收取单位签章确认后,送交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划缴入库。
2.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2.5报送资料
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
3.1业务概述
自然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依据自然资源、住房保障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当地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3.2业务流程
3.3业务规范
缴费人收到缴费通知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3.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3.5报送资料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缴款通知、费源明细或其他相关资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4.办理退费
4.1业务概述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后,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缴费人如需退费,应依据划转文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具体操作上,区分误收误缴退费和其他情形退费,税务机关仅受理误收误缴情形。
4.2业务流程
4.3业务规范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需要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请并严格审核后,及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补缴土地价款需办理退费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4.4报送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退费申请表(误收误缴)》;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缴费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费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费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5.票据开具
5.1业务概述
缴费人、保证金收取单位缴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3业务规范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应加盖征收专用章。
税务机关可通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其他信息栏,为缴费人备注宗地编号、具体地址、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土地面积等地块关联信息,满足缴费人用票需求。
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时,如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的,可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注明实际缴费人;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以缴费人名义申报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交款人”栏即为实际缴费人。
缴费人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税务机关可为其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5报送资料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7.《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
8.《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9.《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料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