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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无锡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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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已发布,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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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蓄引水、滩涂治理、蓝藻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或其它发包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按有关规定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余均应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全部进入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参加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从业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信用中国”公布的,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市、市(县)、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政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五)接受和处理投标人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填写邀请招标申请表(附件4),并向3个以上(含)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符合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邀请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我市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招标人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内容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投资计划、预计招标时间等,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至少于项目首次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公布,也可以季度、月度计划形式发布;

(二)招标人提出招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条款特别是特殊条款的设置等,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发布招标文件;

(五)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招标人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文件,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电子招投标系统内澄清内容与网上公告内容须保持一致,所有潜在投标人必须通过书面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内复函确认;

(七)按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结果或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鼓励招标人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代理业务熟练、信誉情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人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省水利厅发布的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技术标(暗标)页数上限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一标段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的,须允许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设置的项目组主要成员要求应当与项目的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且表述清晰、明确:

(一)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施工、监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已退休但未满65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参与投标;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降低年龄的,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提交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等承诺书。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自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补充公告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公告、澄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以醒目方式列明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方便潜在投标人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均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法,最高投标限价是对投标价格的最高限制值,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编制人员必须是招标人或者有资质的咨询、监理、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持证造价专业人员。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最高投标限价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水利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编制,招标项目、工程数量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最高投标限价不能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的方法编制;

(三)最高投标限价中有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力求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施工工艺和程序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最高投标限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计划利润;

(五)最高投标限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如有突破,招标人应当在落实超出资金来源,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超出资金来源不能落实的,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最高投标限价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或加密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招标人的答疑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加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最高投标限价的2%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资格)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订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特定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中小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材料供应、质量检测和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不作在建工程要求。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三)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直接或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六)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人有以上行为的,由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报同级纪委、监委部门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六)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八)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九)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应指派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评标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经济、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确定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和保密原则,并接受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管理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府组建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其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推进专家资源跨省市****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开始前必须严格保密,在到达评标开始时间后方可解密。如存在评委迟到的情形,自约定评标开始时间起15分钟,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解密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询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评标现场,约定评标时间后15分钟仍未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标的资格,并随机抽取1名应急评委参与评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般不应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小组;

(三)评标委员会查阅招标文件,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经评标委员会商定,提出应由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八)若评委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应有记载材料和本人签字,并作为评标报告附件报送招标人。

第五十四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勘察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创新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工程造价及分析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业绩、财务状况,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人员、设备及服务方式,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和资历,投标报价等。

(二)监理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监理规划或大纲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施工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主要施工设备、质量标准、组织机构设置、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防汛度汛应急措施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财务状况、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历及类似工程经历等。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报价、财务状况等。

第五十六条 评标方法根据招标项目性质采用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附件1),涉及的技术标应采用暗标方式。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即评标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标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得分累加后选出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最后以投标人综合积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评标的具体评审一般包括:

(一)初步评审,对所有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无显著差异或重大保留;

(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三)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评审,不得互相抄袭或存在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单独评分的行为。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应提请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主任委员组织集体讨论。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评标专家开展“一标一评”考核。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形但故意隐瞒参与评标的。

第六十条 否决投标处理的情形参照现行有效的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集中单列。

第六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二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评标过程基本情况;评标委员成员名单及签名;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打分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等与评分标准相关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三)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总得分;

(四)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

(五)施工、监理类项目投标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姓名、身份证部分信息及执业证书编号;

(六)拟定中标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除算术性错误外,不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他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开标记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确认后,可视为招标失败: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仍失败的,报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2家的,邀请该2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1家的,邀请该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三)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0家的,可以邀请2-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五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七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十四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投诉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进行认定后3日内,报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公示期内,相关投诉人在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投标得分按评标总得分扣减0.5分计;存在多起行为同时在公示期内的,扣分累加:

(一)投诉人1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者被驳回投诉(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每达到2次的;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无锡市****

附件1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

(一)开标

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报价等情况,同时招标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系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

评标基准价系数抽取采用机器摸球方式,按以下程序执行:

1.先抽取最高限价占比系数Q1。在机器内装入1-10号共10个小球,由机器随机抽取3个,按抽取顺序分别对应0.6、0.65、0.7(如第一个抽取小球为3号,则3号小球对应值为0.6,以此类推)。再将抽取出的3个小球装入机器,由机器随机抽取1个小球,抽取的小球号码对应的值即为最高限价占比系数Q1。

2.再抽取下浮系数N。在机器内装入11-20号共10个小球,由机器随机抽取3个,按抽取顺序分别对应1、2、3(如第一个抽取小球为15号,则15号小球对应值为1,以此类推)。再将抽取出的3个小球装入机器,由机器随机抽取1个小球,抽取的小球号码对应的值即为下浮系数N。

(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进入详细评审。

(三)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由外地评委负责,本地评委(2人)不参加技术标评审。本地评委(2人)指在专家库系统内抽取的无锡市****

(四)商务标评审

1.投标报价得分。开标时同时公布有效投标单位及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B: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开标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范围为0.6、0.65、0.7;

Q2:1减去Q1。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1分,每下降1%扣0.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投标报价得分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无误后,方可提交。

2.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该项工作由本地评委(2人)负责,与技术标评审同步进行。如本地评委存在请假或超时被取消评标资格情形,由抽取的应急评委递补参与商务部分评审。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分项得分总和减去扣分项分值。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二、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适用于施工类项目)

(一)开标

公布投标人名单,同时招标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系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

评标基准价系数抽取采用机器摸球方式,按以下程序执行:

1.先抽取最高限价占比系数Q1。在机器内装入1-10号共10个小球,由机器随机抽取3个,按抽取顺序分别对应0.6、0.65、0.7(如第一个抽取小球为3号,则3号小球对应值为0.6,以此类推)。再将抽取出的3个小球装入机器,由机器随机抽取1个小球,抽取的小球号码对应的值即为最高限价占比系数Q1。

2.再抽取下浮系数N。在机器内装入11-20号共10个小球,由机器随机抽取3个,按抽取顺序分别对应1、2、3(如第一个抽取小球为15号,则15号小球对应值为1,以此类推)。再将抽取出的3个小球装入机器,由机器随机抽取1个小球,抽取的小球号码对应的值即为下浮系数N。

(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进入详细评审。

(三)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由外地评委负责,本地评委(2人)不参加技术标评审。本地评委(2人)指在专家库系统内抽取的无锡市****

(四)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

该项工作由本地评委(2人)负责,与技术标评审同步进行。如本地评委存在请假或超时被取消评标资格情形,由抽取的应急评委递补参与商务部分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资历、类似工程经历、财务状况等方面。各评委应当全面独立参与评审,并记名打分。评审完成后如出现评分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由全体主场评委复核,形成一致意见后打分。

(五)确定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第一阶段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第一阶段评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所有投标人除报价外的商务得分情况进行公布,供投标人对本单位得分情况进行确认。投标人存在异议的,应在得分情况公布后5分钟内提出对本单位得分的异议材料,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交主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复核。逾期提交的,招标人可不予接收。主场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材料复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并视复核结果对评分进行修正。复核结果不对外公布,但应留档备查。完成前项工作后,进行投标报价开标。所有投标文件 (A) 中,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B)及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的商务标(C)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余的标书中技术标得分不满60%的为技术标不合格标书(D)。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进行:

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E=A-B-C-D;以下同)为9份及以上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7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2.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6—8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5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3—5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3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4.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小于3份(不含3份)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缺乏竞争性时,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根据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六)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B:(1)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及以上时,去掉有效投标报价(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一阶段开标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2)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以下时,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一阶段开标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一阶段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0.6、0.65、0.7;

Q2:1减去Q1。

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1分,每下降1%扣0.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投标报价得分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生成,主场评委复核无误后,方可提交。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扣分项分值。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附件2

附件3

暗标编制格式要求

暗标各章节文件命名一律为“第一章”“第二章”……

文本采用A4纸,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 2.5cm(行距及上下左右留空距离按照word或wps页面布局设置);全篇无色底纹、黑字(图片、图表、图纸等均无彩色);所有字体均采用小四号宋体,黑色,单倍行间距,标题、段落、章节之间均不空行,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底纹等可能存在提示性的标记,不得设置页眉、页脚、页码;暗标编制中如有表格,表格内外边框线宽均为0.5磅,字体采用小四号宋体字。图片中自带文字不做格式要求。

暗标内容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人员姓名、清晰人像、签字盖章等;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性质的工程等,如需体现,一律以“我公司某工程”表述;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地区名称。

各章节编号规则示例:

第一章、工程概况(位置页面居中)

第一节、工程概况(位置页面居中)

一、工程概况(左缩进 2 个小四宋体字符,下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①工程概况

A.工程概况

a.工程概况

[信息来源:水韵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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