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来宾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4-2035年)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且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业绩、奖项评审因素设置及考评期限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信誉”评审因素将特定参编单位作为评分标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前后差异大,评分条件有“量身定做”之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的评标标准。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3、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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