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2-****79432C-****-000129-4 |
信息发布时间 | **** 10:38:10 |
望江县****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望江县**** |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点击登录查看、望江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代表:朱主任 电话:**** | ||||
最高限价 | ****.14元 | ||||
代理机构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安庆市望江县政务新区C区一楼111室 电话:****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25版)第二类 | ||
开标时间 | 2025.4.7 9:00 | 计划工期 | 365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漫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65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 | ||||
投标价(元) | ****.53 | ||||
项目负责人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
技术负责人 | 盛文婷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海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65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 | ||||
投标价(元) | ****.95 | ||||
项目负责人 | 汪清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罗海斌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硕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65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宿州市**** | ||||
投标价(元) | ****.35 | ||||
项目负责人 | 李宇亮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刘伟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至2025年4月 11 日17时30 分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 胡柳霞 ,联系电话:****。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在线或现场的方式向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在线方式,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在线投诉。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2025年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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