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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襄阳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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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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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中心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经中心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鄂公采综发〔2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异常行为的公示办法(试行)》《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招标采购评标(评审)活动中差错行为的公示办法(试行)》和《差错行为公示内容修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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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综合监管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选择的示范文本与招标项目的行业、专业不相适应;

(三)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具体内容不完整;

(四)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

(五)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或者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不正确;

(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非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八)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九)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或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缺陷;

(十)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十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十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六)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十八)对于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或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十九)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

(二十)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

(二十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二十二)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二十三)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二十四)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二十五)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二十六)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二十七)招标异常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二十八)未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交易流程或未按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二十九)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在90天内补齐相关资料的;

(三十)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

(三十一)在开评标环节,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三十二)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三十三)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三十四)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三十五)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或者向评标(评审)委员提供非评标所必须且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信息材料;

(三十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三十七)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三十八)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三十九)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四十)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十一)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十二)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十三)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情形,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名称及标段号、发生时间、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

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十条 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活动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第四条 投标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投标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

(二)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被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第七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投标人的异常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异常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招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

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和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省交易(采购)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参加评标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未按承诺参加评标且未在评标签到时间前30分钟告知专家抽取岗位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未按中心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更新工作单位信息的;或未在评标工作中使用实际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发表不当言论,明示或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或者征询招标人代表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九)对评标结论持不同意见,拒绝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字的;

(十)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重新评标的或需要进行纠错的;

(十一)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二)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四)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六)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差错行为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交易(采购)中心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函告招标人。

第九条 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提醒谈话记录表

附件

提醒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联系电话

谈话原因

因谈话对象存在第项差错行为,按照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谈话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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