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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协助配合云县云海阳光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公告

云南临沧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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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为有效推进云县云海阳光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顺利进行项目相关不动产权办理工作,维护购房群众利益,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义务,现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

请你公司于****前,委派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如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不能到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委派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到场参与),协助配合完成云县云海阳光(一期)项目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如你公司拒不配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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