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为有效推进云县云海阳光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顺利进行项目相关不动产权办理工作,维护购房群众利益,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义务,现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
请你公司于****前,委派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如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不能到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委派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到场参与),协助配合完成云县云海阳光(一期)项目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如你公司拒不配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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